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材料标准

2016-12-12 11:01 来源:装修保障网 作者:红花草装饰 阅读()

 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4-2001

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

  GB 18584-2001

 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

 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

  Indoor decorating and refurbishing materials-limit of harmful

  substances of wood based furniture

  2001-12-10 发布 2002-01-01 实施

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

  1 范围

 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使用的木家具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、试验方法和检验规

  则。

 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使用的各类木家具产品。

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

 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

  件,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,然而,

 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版本。凡是不注

  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

  GB/T 6682—1992 分析试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(neq IS0 3696:1987)

  GB/T 9758.1—1988 色漆和清漆 “可溶性”金屑含量的测定 部分:铅含量

  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和双硫腙分光光度法(idt ISO 3856—1:1984)

  GB/T 9758.4—1988 色漆和清漆 “可溶性”金属含量的测定 第四部分:镉含量

  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和极谱法(idt ISO 3856—4:1984)

  GB/T 9758.6—1988 色漆和清漆 “可溶性”金属含量的测定 第六部分:色漆的

  液体部分中铬总含量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(idt ISO 3856—6:1984)

  GB/T 9758.7—1988 色漆和清漆 “可溶性”金属含量的测定 第七部分:色漆的

  颜料部分和水可稀释漆的液体部分的汞含量的测定 无焰原子吸收光谱法(idt

  ISO 3856-7:1984)

  GB/T 17657—1999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

  3 术语和定义

 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。

  3.1 甲醛释放量

  家具的人造板试件通过GB/T 17657—1999 中4.12 规定的24h 干燥器法试验测得

  的甲醛释放量。

  3.2 可溶性重金属含量

  家具表面色漆涂层中通过GB/T 9758—1988 中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得的可溶性铅、

  镉、铬、汞重金属的含量。;

  4 要求

  木家具产品应符合表1 规定的有害物质限量要求。

  表1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

  项 目 限量值

  甲醛释放量 mg/L ≤1.5

  可溶性铅 ≤90

  重金属含量 (限色漆) 可溶性镉 ≤75

  可溶性铬 ≤60

  可溶性汞 ≤60

  5 试验方法

  5.1 甲醛释放量的测定

  5.1.1 原理

  利用干燥器法测定甲醛释放量基于下面两个步骤:

  步: 收集甲醛:在干燥器底部放置盛有蒸馏水的结晶皿,在其上方固定的

  金属支架上放置试件,释放出的甲醛被蒸馏水吸收,作为试样溶液。

  第二步: 测定甲醛浓度:用分光光度计测定试样溶液的吸光度,由预先绘制的

  标准曲线求得甲醛的浓度。

  5.1.2 仪器

  5.1.2.1 金属支架。

  5.1.2.2 水槽。

  5.1.2.3 分光光度计。

  5.1.2.4 天平

  ——感量0.01 g;

  ——感量0.0001 g。

  5.1.2.5 玻璃器皿

  ——碘价瓶:500mL;

  ——单标线移液管:0.1 mL,2.0mL,25mL,50mL,100mLI

  ——棕色酸式滴定管:50mL;

  ——棕色碱式滴定管:50mL;

  ——量筒:10mL,50mL,100mL,250mL,500mL;

  ——干燥器:直径240mm,容积(9~11)L;

  ——表面皿;直径为(120~150)mm;

  ——白色容量瓶:100mL,1000mL,2000mLI

  ——棕色容量瓶:1000mL,

  ——带塞三角烧瓶;50mL,100mL;

  ——烧杯:100mL,250mL,500mL,1000mL;

  ——棕色细口瓶:1000mL;

  ——滴瓶:60mL;

  ——玻璃研钵:直径(100~120)mm;

  ——结晶皿:直径120mm,高度60mm;

  5.1.2.6 小口塑料瓶:500mL,1000mL。

  5.1.3 试剂

  ——碘化钾(KI):分析纯,

  ——重铬酸钾( );优级纯,.

  ——硫代硫酸钠( ):分析纯;

  ——碘化汞(HgI2);分析纯;

  ——无水碳酸钠(Na2C03):分析纯;

  ——硫酸( 1.84g/mL,分析纯;

  ——盐酸(HCL):P=1.19g/mL,分析纯; .

  ——氢氧化钠(NaOH):分析纯,

  ——碘(I2):分析纯,

  ——可溶性淀粉:分析纯:

  ——乙酰丙酮( ):优级纯:

  ——乙酸铵( ):优级纯:

  ——甲醛(CH2O)溶液:浓度35%~40%。

  5.1.4 试件制备

  5.1.4.1 试件取样

  试件应在满足试验规定的出厂合格产品上取样。若产品中使用数种木质材料则分

  别在每种材料的部件上取样。

  5.1.4.2 试件应在距家具部件边沿50mm 内制备。

  5.1.4.3 试件规格:长(150±1)mm,宽(50±1)mm。

  5.1.4.4 试件数量

  试件数量共10 块。制备试件时应考虑每种木质材料与产品中使用面积的比例,

  确定每种材料部件上的试件数量。

  5.1.4.5 试件封边

  试件锯完后其端面应立即采用熔点为65℃的石蜡或不含甲醛的胶纸条封闭。试

  件端面的封边数量应为部件的原实际封边数量,至少保留50mm 一处不封边。

  5.1.4.6 试件存放

  应在实验室内制备试件。试件制备后应在2h 内开始试验,否则应重新制作试件。

  5.1.5 试验步骤

  5.1.5.1 溶液配置

  5.1.5.1.1 硫酸溶液(1mol/L):配制方法见GB/T17657—1999 中4.11.5.2。

  5.1.5.1.2 氢氧化钠溶液(0.1mol/L):配制方法见GB/T 17657-1999 中

  4.11.5.2。

  5.1.5.1.3 淀粉溶液(1%):配制方法见GB/T17657-1999 中4.11.5.2。

  5.1.5.1.4 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(0.1mol/L):配制方法见GB/T17657-1999 中

  4.11.5.2。

  5.1.5.1.5 碘标准溶液(0.05mol/L):配制方法见GB/T17657-1999 中4.11.5.2。

  5.1.5.1.6 乙酰丙酮溶液(体积分数为0.4%):配制方法见GB/T 17657-1999 中

  4.11.5.2。

  5.1.5.1.7 乙酸铵溶液(质量分数为20%):配制方法见GB/T 17657-1999 中

  4.11.5.2。

  5.1.5.2 甲醛的收集

  在直径为240mm、容积为(9~11)L 的干燥器底部放置直径为120mm、高度为60mm

  的结晶皿,在结晶皿内加入300mL 蒸馏水。在干燥器上部放置金属支架。金属支

  架上固定试件,试件之间互不接触。测定装置在(20 土2)℃下放置24h,蒸馏水

  吸收从试件释放出的甲醛,此溶液作为待测液。

  5.1.5.3 甲醛浓度的定量方法

  量取10mL 乙酰丙酮(体积分数为0.4%)和10mL 乙酸铵溶液(质量分数为20%)

  于50mL 带塞三角烧瓶中,再从结晶皿中移取10mL 待测液到该烧瓶中。塞上瓶塞,

  摇匀,再放到(40±2)℃的水槽中

  加热15min,然后把这种黄绿色的反应溶液静置暗处,冷却至室温(18℃一28℃,

  约lh)。在分光光度计上412nm 处,以蒸馏水作为对比溶液,调零。用厚度为5mm

  的比色皿测定该反应溶液的吸光度As:。同时用蒸馏水代替反应溶液作空白试

  验,确定空白值为Ab。

  5.1.5.4 标准曲线的绘制

  按GB/T17657—1999 中4.11.5.5.2 绘制标准曲线。

  5.1.5.5 结果表示

  5.1.5.5.1 甲醛溶液的浓度按式(1)计算,精确至0.1mg/L。

  (1)

  式中:

  c——甲醛浓度,单位为毫克每升(mg/L);

  f——标准曲线斜率,单位为毫克每升(mg/L);

  As——反应溶液的吸光度;

  Ab——蒸馏水的吸光度。

  5.2 可溶性重金属含量的测定

  5.2.1 原理

  采用一定浓度的稀盐酸溶液处理制成的涂层粉末,用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或无焰

  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该溶液中的重金属元素。

  5.2.2 仪器

  5.2.2.1 不锈钢金属筛:孔径0.5mm。

  5.2.2.2 酸度计:精确度为土o.2pH 单位。

  5.2.2.3 滤膜器;孔径0.45um。

  5.2.2.4 磁力搅拌器:搅拌器外层应为塑料或玻璃。

  5.2.2.5 单刻度移液管:25mL。

  5.2.2.6 白色容量瓶:50mL。

  5.2.2.7 刮刀:具有锋利刀刃的刀具。

  5.2.3 试剂

  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,所用水均符合GB/T 6682—1992 中三级水的要求。

  5.2.3.1 盐酸溶液

  0.07mol/L、1 mol/L、2mol/L。

  5.2.3.2 硝酸溶液

  质量分数为65%~68%。

  5.2.4 涂层粉末的制备

  在家具产品的涂层表面上用刮刀刮取适量涂层,在室温下通过磁力搅拌器粉碎,

  使其能通过0.5mm 的金属筛网待处理。

  5.2.5 试验步骤

  5.2.5.1 样品处理

  将过筛的粉末样品称取0.5g(精确至0.0001g),放入白色容量瓶中,加入

  25mL0.07mol/L 盐酸溶液,搅拌1min,测定其酸度,如果pH 大于1.5,应一面

  摇动一面滴人浓度为2mol/L 的盐酸溶液直到pH 下降到1.0~1.5 为止。在室温

  下连续搅拌该混合液1h 后,再静置1h,然后立刻用滤膜器过滤后避光保存。

  应在4h 内完成样品处理。若4h 内无法完成,则需加入1mol/L 的盐酸溶液25mL

  对样品处理,处理方法同上。

  5.2.5.2 可溶性重金属含量测定

  5.2.5.2.1 可溶性铅含量的测定按GB/T 9758.1—1988 中第3 章的要求进行。

  5.2.5.2.2 可溶性镉含量的测定按GB/T 9758.4—1988 中第3 章的要求进行。

  5.2.5.2.3 可溶性铬含量的测定按GB/T 9758.6—1988 进行。

  5.2.5.2.4 可溶性汞含量的测定按GB/T 9758.7—1988 进行。

  5.2.5.3 结果计算

  可溶性重金属的含量用式(2)计算,精确至0.1mg/kg。

  (2)

  式中:

  C——(铅、镉、铬、汞)可溶性含量,单位为毫克每千克(mg/kg),

  a0——0.07mol 或1mol 盐酸溶液空白浓度,单位为微克每毫升(ug/ml。);

  a1——从标准曲线上测得的试验溶液(铅、镉、铬、汞)的浓度,单位为微克每毫

  升(ug/mL);

  F——稀释因子,

  25——萃取的盐酸溶液,单位为毫升(mL),

  m——称取的样品量,单位为克(g)。

  6 检验规则

  6.1 本标准中第4 章所列的全部要求内容均为型式检验项目。

  6.1.1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,定期或累计一定产量后,应进行一次周期性型式检验。

  周期一般为一年。

  6.1.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
  ——新产品的试制定型时;

  ——生产的工艺及其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,

  ——产品长期停产后,恢复生产时;

  ——客户提出要求时;

  ——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时。

  6.2 检验结果的判定

  6.2.1 所有检验项目的结果均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时,判定该产品为合格,若有

  一项检验结果未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时,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。

  6.2.2 若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要求复验时,应从原封存样品或备样中进行复验,应

  按6.2.1 规定判定,在检验报告中注明“复验合格”或“复验不合格”。

  6.3 检验报告

  检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:

  6.3.1 本标准编号及名称;

  6.3.2 样品名称和其他说明:

  6.3.3 检验结果和结论;

  6.3.4 检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和其他有必要说明的事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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